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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管理製度大全(DOC 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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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製度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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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管理製度, 管理製度大全
品質管理製度大全(DOC 64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品質抽樣辦法
1. 總則
1. 1製定目的
為節省檢驗成本,有效管製原物料、產成品之品質,特製定本辦法。
1. 2適用範圍
本公司品管單位執行各種抽樣檢驗作業,悉依本辦法執行。
1. 3權責單位
(1) 品管部負責本辦法製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 總經理負責本辦法製定、修改、廢止之核準。
2. 作業規定
2.1抽樣計劃
本公司品質檢驗之抽樣計劃采用GB2828(等同MIL-STD-105D)單次抽樣,一般檢驗II級水準及特殊檢驗S-2水準。
2.2檢驗原則
(1) 本公司品質檢驗之抽樣計劃采用特別規定,均使用單次正常檢驗方式。
(2) 檢驗方式如需調整,應由品管部經理(含)以上之人員批準方可變更。
2.3檢驗方式轉換說明
2.3.1轉換核準程序
(1) 由品管部提出加嚴、放寬或恢複正常檢驗之申請,經品管部經理(含)以上人員批準。
(2) 由交驗單位提出放寬或恢複正常檢驗之申請,經品管部經理(含)以上人員批準。
(3) 由品管部經理(含)以上人員指示對某些檢驗采用加嚴、放寬或恢複正常檢驗方式,由品管部實施。
2.3.2由正常檢驗轉換為加嚴檢驗的條件
在正常檢驗過程中,連續檢驗十批(不包括兩次交驗複檢批)中,有五批以上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時,品管部可以申請改用加嚴檢驗。
2.3.3由加嚴檢驗轉換為正常檢驗的條件
在加嚴檢驗過程中,連續檢驗十批均判定合格(允收)時,品管部可以改用正常檢驗方式。
2.3.4由正常檢驗轉換為放寬檢驗的條件
在正常檢驗過程中,連續檢驗十批均判定合格(允許),且在所抽取之樣本中,無主要缺陷(MA)及致命缺陷(CR)時,品管部或交驗單位可以提出放寬檢驗的申請。
2.3.5由放寬檢驗轉換為正常檢驗的條件
在放寬檢驗過程中,隻要有一批被判定不合格(拒收)時,品管人員應報請品管部經理恢複正常檢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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