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辦法(DOC 65頁)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辦法(DOC 65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管理機製,切實落實責任主體的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標準,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以下簡稱動態考核管理),是指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采取記分、誠信評價以及行政處理相結合方式進行考核。被考核的樣本應采取隨機抽查確定。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
第三條 日常動態考核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實施;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中發現責任主體存在應給予記分情形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考核記分。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活動、實施對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及質量安全誠信評價,應當遵守本辦法。
責任主體在建設工程中存在應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本辦法不做規定。
第五條 動態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係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量化評價責任主體誠信行為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章 記分值設定
第六條 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件1規定的情形分別對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
第七條 監理單位及總監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件2規定的情形分別對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
第八條 責任主體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時間作為記分周期;當工程施工周期超過2年時,責任人以每2年為一個記分周期;周期期滿,記分值自動歸零。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人在該工程項目記分周期的記分累計值作為其在下一個在建工程項目任職的記分周期記分起算值。
(一)責任人在工程項目施工中途終止任職的,工程項目因故停工的除外;
(二)責任人不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總站)應適時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以下簡稱省質量安全網)上公布責任人的周期記分起算值。
第三章 記分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標準即“兩個工作標準”規定的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和本辦法,把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有計劃地開展監督檢查與考核工作。下列幾種情況均應進行考核:
(1)按“兩個工作標準”規定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抽測時,應同時按照本規定開展考核工作。
(2)上級監管部門開展督(巡)查時,發現應予以考核記分情形的;
(3)對被列入差異化監管的企業所施工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應予以考核記分情形的;
(4)經監管部門批準應進行其它監督檢查及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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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企業負責、社會監督、政府督促”的質量安全管理機製,切實落實責任主體的責任,防止工程事故發生,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福建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範標準,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以下簡稱動態考核管理),是指以建設工程實體質量安全為重點,對責任主體質量安全管理職責采取記分、誠信評價以及行政處理相結合方式進行考核。被考核的樣本應采取隨機抽查確定。
本辦法所稱責任主體包括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單位是指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責任人是指施工項目負責人(以下簡稱項目經理)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簡稱總監)。
第三條 日常動態考核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實施;省、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中發現責任主體存在應給予記分情形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考核記分。
第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活動、實施對質量安全動態考核管理及質量安全誠信評價,應當遵守本辦法。
責任主體在建設工程中存在應給予行政處罰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本辦法不做規定。
第五條 動態考核管理是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係建設的組成部分,是量化評價責任主體誠信行為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章 記分值設定
第六條 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在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件1規定的情形分別對施工單位和項目經理記分。
第七條 監理單位及總監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存在違規事實的,除責令改正外,還應按照附件2規定的情形分別對監理單位和總監記分。
第八條 責任主體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時間作為記分周期;當工程施工周期超過2年時,責任人以每2年為一個記分周期;周期期滿,記分值自動歸零。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任人在該工程項目記分周期的記分累計值作為其在下一個在建工程項目任職的記分周期記分起算值。
(一)責任人在工程項目施工中途終止任職的,工程項目因故停工的除外;
(二)責任人不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參加集中教育培訓的。
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總站)應適時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以下簡稱省質量安全網)上公布責任人的周期記分起算值。
第三章 記分實施與管理
第十條 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標準即“兩個工作標準”規定的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和本辦法,把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有計劃地開展監督檢查與考核工作。下列幾種情況均應進行考核:
(1)按“兩個工作標準”規定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抽測時,應同時按照本規定開展考核工作。
(2)上級監管部門開展督(巡)查時,發現應予以考核記分情形的;
(3)對被列入差異化監管的企業所施工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應予以考核記分情形的;
(4)經監管部門批準應進行其它監督檢查及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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