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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空氣質量環保監測點培訓資料(PDF 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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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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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 培訓資料
中國空氣質量環保監測點培訓資料(PDF 32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一、點位設置原則
地級以上城市(包括部分州、盟所在地的縣級市)依據城市建
成區麵積和人口數量、按《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範》(試行)第三章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要求設置環境空氣質量監測
點,各城市核實本城市點位數是否滿足《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範》(試
行)附件二中點位設置最少數量的要求,對最少點位數量超過20 個
的超大城市,可依本城市監測情況,在充分論證點位代表性的前提
下,其點位數量可適當低於《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範》(試行)中要
求點位數量,但最少點位數量不得少於20 個。當現有監測點位出現
《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範》(試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條所列情況時,
可申請增加、變更或撤銷監測點位;點位調整執行《環境空氣質量
監測規範》(試行)中第三章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附件四和“關於
增設和調整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的通知”環辦〔2007〕48 號
文件中有關規定。
二、點位設置技術要求
監測點位原則上應采取措施保證監測點位附近100 米內土地使
用狀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整、取消和移動位置。
監測點位應嚴格按照《環境空氣監測規範》(試行)的要求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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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位周圍50 米內不得有汙染源,點位主導風向與城市主導風向最大
偏離小於45 度。
(一)增設點位技術要求
1、監測點位應設置在各城市的建成區內,並相對均勻分布,若
新建或擴展城市建成區與原城區不相連,且建成區麵積大於10km2時,
或與原城區相連麵積大於20 km2 的可增設監測點位;
2、按現有城市監測布設時的建成區麵積計算,平均每個點覆蓋
麵積大於25 km2 的,可在原建成區及新、擴建成區增設監測點位;
3、各城市區域的全部點位(含新增點位)所實測或模擬計算出
的汙染物濃度的算術平均值與同一時期城市建成區原監測點位測得
的汙染物濃度的區域總體平均值相對誤差應在10%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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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空氣質量環保監測點培訓資料(PDF 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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