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補充規定(doc 21頁)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補充規定(doc 21頁)內容簡介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的補充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城市建設應按規劃成片實施,一般應以街坊為單
位,以規劃道路為界限,規劃藍線原則上應劃至用地周邊規劃道路中心線。無單獨建設條件和規劃部門認為不適合單獨建設的,必須按規劃要求與周邊用地整合。
同一建設項目,各地塊(控規)規劃指標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可在建設基地範圍內總量平衡。但不同建築性質的容量指標不得相互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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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用地臨城市道路的住宅建築底層原則上不設置商業。居住區規範要求配套的商業無獨立設置條件須在住宅建築底層配設的,不應超出主體建築最外圍輪廓線。
居住及商住用地臨路幅寬度26米及以上城市道路設置的商業建築總長度(含建築底層商業部分)不應超過用地臨城市道路邊線總長度的30%;臨路幅寬度26米以下臨城市道路設置的商業建築總長度(含建築底層商業部分)不應超過用地臨城市道路邊線總長度的50%,主體建築長度大於上述規定時,商業建築不得超出主體建築正投影範圍。當臨街商業退讓城市道路邊線(或綠化帶邊線)大於等於20米時,該部分臨街商業可不計入臨街商業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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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高層建築原則上不得對相鄰現有住宅的日照產生影響,對鄰近地塊擬建住宅是否有影響,按對等退讓原則做模擬日照分析確定。在規定的日照分析範圍內對小於國家規定日照時間建設單位應取得受影響住宅產權人的同意。相鄰現有建築原有日照不足但沒並進一步減少的,不受此條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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