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行業工程項目組織管理製度(doc 18頁)
建築行業工程項目組織管理製度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項目組織管理工作,特製訂本辦法。本辦法規定了項目經理部的基本管理原則、項目規模的劃分標準、項目經理部的組建、考核和分配原則、項目經理部的解體以及項目經理的資信和績效管理等內容。
第二條 項目經理部是施工項目現場管理的一次性組織機構,負責從工程開工到竣工的全過程施工生產管理工作,在項目竣工結算後解體。
第三條 小型及小型以上施工項目,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經理部,特小型項目可由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一個項目經理部兼管,但不得削弱管理。
第四條 項目經理部的設置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1、目的性原則;2、精幹高效的原則;3、業務係統化管理原則;4、彈性原則;5、一次性原則。
第五條 公司(分公司)應建立管理和技術人才數據庫,根據項目的要求,做好人才儲備、培訓、調配工作。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局屬各施工生產單位。
第二章 項目規模的劃分
第七條 根據施工項目的規模和特點,一般劃分為五個等級: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特小型。其劃分標準如下:
1、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為特大型項目
⑴40層以上房屋建築工程;⑵高度240米以上的構築物或建築物;⑶建築麵積2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⑷單項合同額1.5億元以上的工程;⑸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安裝、裝飾工程。
2、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達不到特大型標準者為大型項目
⑴25層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⑵高度100米以上的構築物或建築物;⑶單體建築麵積3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⑷單跨跨度30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⑸建築麵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
⑹單項合同額1億元以上的工程;⑺單項合同額1000萬元以上的安裝、裝飾工程。
3、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達不到大型以上標準者為中型項目
⑴12層以上房屋建築工程;⑵高度50米以上的構築物或建築物;⑶單體建築麵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⑷單跨跨度21米以上的房屋建築工程;⑸建築麵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建築群;⑹單項合同額3000萬元以上的工程;⑺單項合同額500萬元以上的安裝、裝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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