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火電施工與驗收規程(doc 30頁)
某工程火電施工與驗收規程(doc 30頁)內容簡介
一、 鍋爐與壓力容器
二、 汽輪機機組
三、 焊接檢驗
一、 鍋爐與壓力容器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 DL 612-1996
1 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調試、修理改造、檢驗和化學清洗單位按國家或部頒有關規定,實施資格許可證製度。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和管道的運行操作、檢驗、焊接、焊後熱處理、無損檢測人員,應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單位和個人的資格審查、考核發證,按部頒或勞動部有關規定執行。
1 鍋爐結構應安全可靠,基本要求為:
a)各受熱麵均應得到可靠的冷卻;
b)各部件受熱後,其熱膨脹應符合要求;
c)各受壓部件、受壓元件有足夠的強度;
d)爐膛、煙道有一定的承壓能力和良好的密封性;
e)承重部件應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和防腐性;並能適應所在地區的抗震要求;
f)便於安裝、維修和運行操作。
18 鍋爐應有熱膨脹設計。懸吊式鍋爐本體的膨脹圖中應有明確的中心,並注明部件膨脹的方向和膨脹量,為實現以膨脹中心為起點按預定方向膨脹,並保持膨脹中心位置不變,應設置膨脹導向裝置。汽包和水冷壁下聯箱上應裝設膨脹指示器。
41 在地震烈度 7~9度的地區,鍋爐構架應符合下列要求:
a)新設計的鍋爐應裝設能滿足抗震要求的抗震架;
b)懸吊式鍋爐應有防止鍋爐晃動的裝置,此裝置不應妨礙鍋爐的自由膨脹;
c)汽包應安裝牢固的水平限位裝置。
5 壓力容器出廠前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超水壓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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