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電氣防爆檢查暫行規定(PPT 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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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電氣防爆檢查暫行規定(PPT 56頁)內容簡介
礦用電氣防爆檢查
暫行規定
1、為適應井下電氣產品技術發展需要,保障井下電氣設備安全運行,
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國家防爆電氣標準》、
山西煤炭工業管理局關於《井下防爆電氣(器)設備檢查標準的修改補充規定(試行)編製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於晉煤集團公司管轄(包括各子分公司)礦井井下和地麵具有瓦斯、
煤塵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防爆電氣(器)設備及連線電纜。
3、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必須有永久性的“防爆標誌”、“煤安標誌(MA)”、
產品“銘牌”,無“防爆標誌”、“煤安標誌”為失爆,無“銘牌”為不完好。
4、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氣(包括監測監控設備及本安設施)入井前必須經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
粘貼“防爆檢查合格證”,並簽發“入井許可證”方可下井使用,現場檢查無“防爆檢查合格證”為失爆。
5、凡是轉軸穿過隔爆外殼壁的地方應有隔爆軸承蓋,軸承完好,軸承蓋無破損,否則為失爆。
6、隔爆殼變形長度超過50mm,凹凸深度超過5mm為失爆。
7、隔爆外殼開焊為失爆,鏽蝕嚴重、有鏽皮脫落為失爆;油漆皮離層、脫落為不完好。
8、穿越隔爆腔的接線座有裂縫或晃動為失爆,隔爆腔與本安腔直接貫通為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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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規定
1、為適應井下電氣產品技術發展需要,保障井下電氣設備安全運行,
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機電設備完好標準》、《國家防爆電氣標準》、
山西煤炭工業管理局關於《井下防爆電氣(器)設備檢查標準的修改補充規定(試行)編製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於晉煤集團公司管轄(包括各子分公司)礦井井下和地麵具有瓦斯、
煤塵爆炸環境中使用的防爆電氣(器)設備及連線電纜。
3、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器必須有永久性的“防爆標誌”、“煤安標誌(MA)”、
產品“銘牌”,無“防爆標誌”、“煤安標誌”為失爆,無“銘牌”為不完好。
4、防爆電氣設備、小型電氣(包括監測監控設備及本安設施)入井前必須經專職防爆檢查員檢查,
粘貼“防爆檢查合格證”,並簽發“入井許可證”方可下井使用,現場檢查無“防爆檢查合格證”為失爆。
5、凡是轉軸穿過隔爆外殼壁的地方應有隔爆軸承蓋,軸承完好,軸承蓋無破損,否則為失爆。
6、隔爆殼變形長度超過50mm,凹凸深度超過5mm為失爆。
7、隔爆外殼開焊為失爆,鏽蝕嚴重、有鏽皮脫落為失爆;油漆皮離層、脫落為不完好。
8、穿越隔爆腔的接線座有裂縫或晃動為失爆,隔爆腔與本安腔直接貫通為失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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