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合同條款(DOC 40頁)
通用合同條款(DOC 40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節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1.1.1.3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1.1.1.4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投標函。
1.1.1.5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後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7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並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1.1.2.3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1.1.2.4 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
1.1.2.5 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並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7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範圍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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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1.1.1.3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1.1.1.4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投標函。
1.1.1.5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後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7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說明。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並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1.1.2.3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1.1.2.4 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
1.1.2.5 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並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托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7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範圍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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