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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合同訂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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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製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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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訂立
爭議合同訂立和履行內容簡介
第十六章   貨物的檢驗
貨物檢驗的定義
   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商品檢驗
   (2)責任檢驗
   (3)法定檢驗
第一節   買方的檢驗權
1  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過程中的三個環節:
    (1)交付
    (2)檢驗或查看
    (3)接受或拒收
2  買方對賣方所交付的貨物,通過一定的檢驗程序後,可以行使一定的接受或拒收的權利。如果未經檢驗就接受了貨物,即使事後發現貨物有問題,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權利。
3  《公約》對買方的檢驗權的規定:
        賣方應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方始明顯。
第二節   檢驗的時間和地點
關於檢驗的時間和地點的規定的三種做法:
一、在出口國檢驗
  (一)在產地檢驗
  (二)裝運前或裝運時在裝運港或裝運地檢驗,即以離岸質量重量為準。
二、在進口國檢驗
 (一)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貨後檢驗,也就是以到岸質量重量為準。
 (二)在買方營業處所或最終用戶所在地檢驗。
三、在出口國檢驗、在進口國複驗(在國際貿易中最為常用)
     檢驗證書作為賣方要求買方支付貨款或要求銀行支付、承兌或議付時遞交的單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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