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內容簡介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 “ 工程 ” 是指業主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 “ 業主 ” 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繼承人。
(3) “ 監理單位 ” 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 “ 監理機構 ” 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 “ 第三方 ” 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6) “ 工程建設監理 ” 包括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額外工作。
(7) “ 日 ” 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8) “ 月 ” 是根據公曆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
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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