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産品供需合同
汽車産品供需合同內容簡介
汽車産品供需合同
、 結算方式:
1.需方自提車及公路代運,按交貨期款到後發車。
2.供方代運,以供方委托鐵路起運日為交貨期、貨款及運雜費等發車後向需方辦理托收承付。
二、供方為需方代運和代押運的汽車,供方除向需方核收運費和運輸保險費外,每輛另收廠內吊裝費和押運費 元/輛。
三、產品質量:按供方規定的出廠檢驗標準,如發生質量問題,按供方有關規定實行“三包”。
四、單價內不含車輛購置附加費。
五、違約責任:供方逾期交貨(鐵路運輸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應向需方付違約金 元/輛。 需方逾期提貨,按到期合同貨款的 %
向供方付違約金 元/輛,並付 %利息(月息)。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全麵履行,如需修改或終止,應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具修訂或
撤銷的協議書。因故要求合同變更,應在交貨期前45天以函(電)向對方協商。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時按《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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