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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製度(doc 30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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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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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婚姻家庭法, 法律製度
婚姻家庭法律製度(doc 30頁)內容簡介

婚姻家庭法律製度目錄: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律製度概述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結婚製度
第四章 夫妻關係
第五章 離婚製度
第六章 親子製度
第七章 收養製度
第八章 監護製度
第九章 繼承製度概述
第十章 法定繼承
第十一章 遺囑繼承
第十二章 繼承的開始和遺產的處理


婚姻家庭法律製度內容提要:
一、繼承開始的時間
我國繼承開始的時間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準,而公民的死亡時間應按其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時間加以確定。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繼承的發生,法人的解散終止則不構成繼承開始的原因。
二、繼承開始的通知
《繼承法》第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三、繼承開始的地點及其法律意義
繼承開始的地點,關係著繼承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繼承人通知義務的履行、繼承人在何處及如何確定遺產等一係列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行為,因而與繼承開始時間的確定一樣,繼承開始地點的確定亦是繼承關係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需慎重對待。
四、 繼承的接受
繼承的接受,是指繼承人同意接受被繼承人所留遺產的意思表示。
繼承開始後,享有繼承既得權的各繼承人都有依法取得遺產的權利。但如何對待這一權利,是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還需要繼承人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接受了繼承的人即可參加遺產的分配,並可在其權利受侵害時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根據法律的規定,繼承人接受繼承的意思表示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明示方式,另一種是默示方式。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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