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doc 13)
江西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doc 13)內容簡介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資源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等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中對《江西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的修改如下:
一、第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政府負責人及經濟綜合、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設、規劃、林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電力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負責領導本轄區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電力主管部門。”
二、第五條修改為:“經省公安廳依法批準,報電力主管部門備案,電力企可在裝機容量15萬千瓦以上的發電廠、220千伏以上的變電站和其他重要樞紐變電站設立保安組織。”
三、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電力通訊線路:電纜、光纜、電杆、拉線、電纜管道、人孔、井蓋板、電纜充氣站及其他附屬設施;”
四、第九條修改為:“電力線路保護區和杆塔、拉線基礎保護範圍按《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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