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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違規行為的審計定性與處理處罰依據綜述(doc 42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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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行為, 審計定性
常見違規行為的審計定性與處理處罰依據綜述(doc 42頁)內容簡介

常見違規行為的審計定性與處理處罰依據綜述目錄:
一、預算執行審計
二、財政決算審計
三、金融審計
四、企業審計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
六、行政事業審計
七、農業與資源環保資金審計

常見違規行為的審計定性與處理處罰依據綜述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章規定:
(1)預算調整應當編製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鄉鎮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
(2)未經批準調整預算,各級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決定。
(3)各部門、單位的預算支出按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準。
另外,在第六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預算預備費的動用方案,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報本級政府決定。
審計處理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調整預算,政府作出的決定,本級人大、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各級政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變更預算,使經批準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經批準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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