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專題:憲法(doc 7頁)
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專題:憲法(doc 7頁)內容簡介
公務員考試法律知識專題:憲法內容提要:
(一)人民主權原則
也叫做主權在民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也叫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中國第2條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二)人權原則
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
(三)法治原則
(四)分權原則及民主集中製原則
分權是對國家權力按其管理國家時所具有的不同職能而作出的劃分。
我國憲法第3條規定了民主集中製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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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主權原則
也叫做主權在民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也叫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中國第2條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二)人權原則
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
(三)法治原則
(四)分權原則及民主集中製原則
分權是對國家權力按其管理國家時所具有的不同職能而作出的劃分。
我國憲法第3條規定了民主集中製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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