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細則(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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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細則(doc 6頁)內容簡介
河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細則內容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防和減輕幹旱災害的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抗旱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結合和因地製宜、統籌兼顧、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抗旱工作應當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協調生產和生態用水。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旱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抗旱工作正常開展。
第五條 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
第六條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省的抗旱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抗旱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抗旱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的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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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預防和減輕幹旱災害的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抗旱工作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結合和因地製宜、統籌兼顧、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抗旱工作應當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協調生產和生態用水。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抗旱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抗旱工作正常開展。
第五條 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
第六條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省的抗旱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抗旱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其他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抗旱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的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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