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與收回土地使用權條例(doc 10頁)
深圳市征用土地與收回土地使用權條例(doc 10頁)內容簡介
深圳市征用土地與收回土地使用權條例內容提要: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規範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並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收回土地,是指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及臨時使用國有土地合同(以下簡稱臨時用地合同)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用地規劃的規定,作出征用土地的決定。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是負責組織實施征用土地與收回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受主管部門的委托組織實施征用土地或收回土地工作。
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組織實施征用土地或收回土地,可以委托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補償、安置等方麵的具體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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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規劃的順利實施,規範征用土地和收回土地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征用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依法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並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收回土地,是指根據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及臨時使用國有土地合同(以下簡稱臨時用地合同)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用地規劃的規定,作出征用土地的決定。
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是負責組織實施征用土地與收回土地工作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受主管部門的委托組織實施征用土地或收回土地工作。
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組織實施征用土地或收回土地,可以委托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補償、安置等方麵的具體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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