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創作合同糾紛案民事裁定書(doc 2頁)
委托創作合同糾紛案民事裁定書(doc 2頁)內容簡介
委托創作合同糾紛案民事裁定書內容摘要:
原告蔡文娟,女,漢族,1980年5月出生,美通無線通訊有限公司業務開發主管,住北京市朝陽區北菜園3號樓1單元8門。
被告北京天域北鬥圖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複興路83號西四樓402室。
法定代表人吳啟瑞,總經理。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娟訴被告北京天域北鬥圖書有限公司委托創作合同糾紛一案後,原告蔡文娟於200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北京天域北鬥圖書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蔡文娟的撤訴申請係出自願,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蔡文娟撤回對被告北京天域北鬥圖書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六百九十八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蔡文娟負擔三百四十九元(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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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文娟,女,漢族,1980年5月出生,美通無線通訊有限公司業務開發主管,住北京市朝陽區北菜園3號樓1單元8門。
被告北京天域北鬥圖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複興路83號西四樓402室。
法定代表人吳啟瑞,總經理。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娟訴被告北京天域北鬥圖書有限公司委托創作合同糾紛一案後,原告蔡文娟於2004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被告北京天域北鬥圖書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蔡文娟的撤訴申請係出自願,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蔡文娟撤回對被告北京天域北鬥圖書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六百九十八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蔡文娟負擔三百四十九元(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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