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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勞動能力喪失及其損害賠償(doc 9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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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 損害賠償
論勞動能力喪失及其損害賠償(doc 9頁)內容簡介
論勞動能力喪失及其損害賠償內容提要:
一是所得喪失說。這種理論認為,損害賠償製度的目的,在於填補被害人實際所生損害,故被害人縱然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但如未發生實際損害,或受傷的與受傷後之收入並無差異,自不得請求加害人賠償。所得喪失說於計算損害賠償額時,係以被害人受傷前收入與受傷後之收入差額為損害額,故又稱差額說。這種理論的局限是,如是無業者,於受傷前因無現實收入,故縱因加害人的侵權行為以致殘廢,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亦不得請求加害人賠償。但失業者現雖無職業,但如不是傷害,則將來非無覓得職業的機會。未成年人現雖無謀生能力,但不得謂其將來亦無謀生能力。因此,這種理論僅以被害人現實收入之有無,作為得否請求賠償之標準,顯不合理。(1)在俄羅斯,對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原則上采取所得喪失說理論,賠償數額以收入的差額為標準。為了避免這種理論的缺陷,又對未滿15歲公民喪失勞動能力按照當地普通工人的平均工資金額確定賠償數額。(2)在日本,民法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從前的學說及判例采所得喪失說,現今學說及多數判例改為采用勞動能力喪失說。(3)我和韓海東先生在《侵權損害賠償》一書中,采用的也是這種理論作指導,原因是寫作時最高人民法院尚未製定貫徹《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著重參考的又是原蘇聯的民法理論。(4)在我寫作《侵權損害賠償案件司法實務》一書時,已經糾正了這個問題。(5)二是勞動能力喪失說。這種理論認為,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損害,以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本身即為損害,並不限於實際所得之損失。勞動能力雖無如一般財物之交換價格,但透過雇傭或勞動契約方式,事實上有勞動力之買賣,工資乃其對價。故勞動能力實為一種能力資本,依個人能力,而有一定程度之收益行情,故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本身即為損害,至於個人實際所得額,不過為評價勞動能力損害程度之資料而已。依此說,則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失業者、主婦等,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亦得評定其損害,而請求加害人賠償。(6)在英美法係,采勞動力喪失說。我國台灣的司法實務也采同一理論,例如其判解認為:身體或健康受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者,其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不能以現有之收入為準,蓋現有收入每因特殊因素之存在而與實際所餘勞動能力不能相符,現有收入高者,一旦喪失其職位,未必能自他處獲得同一待遇,故所謂減少及殘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標準。(7)被害人用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麵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8)這些意見肯定勞動能力喪失說的正確性和適用性,對所得喪失說給予了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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