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物墜落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doc 21頁)
懸掛物墜落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doc 21頁)內容簡介
懸掛物墜落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內容提要:
蔣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館住宿,夜晚在房間休息時,天花板上的吊燈突然脫落,正好砸到蔣某身上,致使蔣某身上多處受傷,為此,蔣某花去醫療費2093元。於是,蔣某要求旅館賠償損失,但旅館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燈屬於某裝修隊安裝的,旅館本身沒有過錯。蔣某隻得又去找某裝修隊,但該裝修隊認為,吊燈脫落是由於吊燈經多年使用螺絲磨損嚴重造成的,裝修隊不承擔責任。兩家相互推諉,蔣某於是訴至法院。
[問題]1.本案的歸責原則是什麼?有何法律依據? 2.本案中旅館、裝修隊的責任如何認定?
答:
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權案件。《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本案中的歸責原則應是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2.本案中,旅館作為吊燈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對於吊燈脫落致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能夠證明這一損害結果是由裝修隊造成的,舉證責任在於旅館方。即使在這種情況下,也應由旅館首先負責賠償,然後再向真正過錯方——裝修隊追償。如果旅館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並承擔蔣某的損失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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