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授信合同樣本(doc 7頁)
綜合授信合同樣本(doc 7頁)內容簡介
綜合授信合同樣本內容提要:
授信額度的使用
第7 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額度內,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額度。乙方經審查認為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應當與甲方簽訂相應授信業務的具體合同或協議(簡稱“具體業務合同”)。
第8 條 甲方使用的授信額度累計餘額(即使用中尚未清償的累計本金數額)在授信期限內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授信額度。在授信期限內,甲方對已清償的授信額度可再次申請使用,授信期限內未使用的授信額度在期限屆滿後自動取消。
在授信期限內,甲方未按本合同或具體業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乙方有權停止甲方繼續使用剩餘的授信額度。
第9 條甲方必須在本合同第 3 條約定的授信期限內申請使用授信額度,每筆授信資金的開始使用日期不得超過授信期限的截止日(如果具體業務合同中約定的業務種類為貸款/進出口押彙業務,則每筆借款的發放日均不超過該截止日;如果主合同中約定的業務種類為票據承兌/貼現/開立信用證/開立保函(或提貨擔保書)業務,
則乙方對彙票進行承兌/貼現/開立信用證/開立保函(或提貨擔保書)的日期均不超過該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調整,則該截止日為調整後的截止日。每筆授信資金的使用期限依具體業務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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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額度的使用
第7 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額度內,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額度。乙方經審查認為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應當與甲方簽訂相應授信業務的具體合同或協議(簡稱“具體業務合同”)。
第8 條 甲方使用的授信額度累計餘額(即使用中尚未清償的累計本金數額)在授信期限內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授信額度。在授信期限內,甲方對已清償的授信額度可再次申請使用,授信期限內未使用的授信額度在期限屆滿後自動取消。
在授信期限內,甲方未按本合同或具體業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乙方有權停止甲方繼續使用剩餘的授信額度。
第9 條甲方必須在本合同第 3 條約定的授信期限內申請使用授信額度,每筆授信資金的開始使用日期不得超過授信期限的截止日(如果具體業務合同中約定的業務種類為貸款/進出口押彙業務,則每筆借款的發放日均不超過該截止日;如果主合同中約定的業務種類為票據承兌/貼現/開立信用證/開立保函(或提貨擔保書)業務,
則乙方對彙票進行承兌/貼現/開立信用證/開立保函(或提貨擔保書)的日期均不超過該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調整,則該截止日為調整後的截止日。每筆授信資金的使用期限依具體業務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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