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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的法律案例解析(doc 10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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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 法律案例, 案例解析
電子商務的法律案例解析(doc 10頁)內容簡介
電子商務的法律案例解析內容提要:
案例:美國博庫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訊能網絡有限公司、香港湯姆有限公司案
原告訴稱其得到作家周潔茹的許可,獲得在全球範圍內獨家以國際互聯網絡、光盤、磁盤等電子出版物形式使用周潔茹創作的作品的權利。原告在獲得許可授權後發現,被告湯姆公司在其開辦的網站上登載了周潔茹兩部小說集中的26篇作品,所登載的作品是由訊能公司提供。兩被告稱:訊能公司受湯姆公司的委托,通過與北京市今日視點文化事務發展中心簽訂合作合同,合作為湯姆公司開辦的網站進行文學頻道設計及製作有關欄目。根據合同約定,湯姆公司的網站與今日視點中心所屬今日作家網的相關網頁建立了鏈接。本案涉及的周潔茹作品登載於今日作家網,湯姆公司的網站隻是與今日作家網登載周潔茹作品的網頁設置了鏈接,湯姆網站本身並沒有實施登載行為,故兩被告的行為並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互聯網上傳播的各種信息和作品量巨大,如果要求設鏈網站在設置鏈接時必須承擔無限的事先主動審查義務,無疑將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負擔過重的義務。同時也應看到,由於設置鏈接往往出於增加網站訪問量的需要,而增加網站訪問量又與網站經營者力圖獲取經濟利益的目的密切相關,按照權利與義務應相適應原則,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設置鏈接時履行適當的注意義務也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院認為,訊能公司與今日視點中心簽訂的合作合同中,向對方提出了明確的權利保證要求,據此,不能認定被告與登載該作品的網站之間對登載傳播原告享有專有使用權的作品行為存在共同的主觀故意。在得知原告起訴內容後,被告亦及時采取了停止鏈接措施,因此被告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簡評:法院判決說理充分,除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明知被鏈接的內容屬於侵權而仍然以設置鏈接的方式提供傳播條件,或者在得知權利人提出警告後仍拒不采取積極措施加以控製所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外,設置鏈接的網站不承擔過多的法律責任。下一案例也驗證了這一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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