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pdf 9頁)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pdf 9頁)內容簡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的法律意見書內容提要:
根據湖北鼎龍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與北京市德恒律師
事務所簽訂的《專項法律服務協議》,本所接受發行人的委托,擔任發行人本次
公開發行股票的專項法律顧問,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
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
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
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書就發行人首次申
請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本
次發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和發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師就發行
人本次發行上市的授權與批準、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本次發行的實質條件
等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並根據本所律師對事實的了解和對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
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並存在的事實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僅就與本
次發行上市有關的問題發表意見,並不對會計、審計、資產評估、投資決策等事
宜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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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湖北鼎龍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與北京市德恒律師
事務所簽訂的《專項法律服務協議》,本所接受發行人的委托,擔任發行人本次
公開發行股票的專項法律顧問,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
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
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按照律師行業
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見書就發行人首次申
請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於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以下簡稱“本
次發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的要求和發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師就發行
人本次發行上市的授權與批準、本次發行上市的主體資格、本次發行的實質條件
等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並根據本所律師對事實的了解和對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
意見書出具日之前已經發生並存在的事實發表法律意見。本法律意見書僅就與本
次發行上市有關的問題發表意見,並不對會計、審計、資產評估、投資決策等事
宜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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