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那順合同詐騙判決書(doc 11頁)
喬那順合同詐騙判決書(doc 11頁)內容簡介
喬那順合同詐騙判決書內容提要:
被告人喬那順,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大專文化,係內蒙古北發實業集團包頭機械化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捕前暫住包頭市青山區富強路10號街坊18棟17號(戶籍所在地內蒙古固陽縣金山鎮東頭頭條28號)。2005年2月26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包頭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經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包頭市看守所。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以包檢刑訴(2005)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那順犯合同詐騙罪,於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智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那順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那順於2002年12月16日在包頭市重新注冊成立北發集團公司,於2004年11月先後設立內蒙古北發實業(集團)包頭機械化有限公司煤炭運銷處(以下簡稱煤炭運銷處)、北京策劃中心和飯店,法人代表為被告人喬那順,並於2005年1月31日取得《非經鐵路運銷的煤炭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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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喬那順,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大專文化,係內蒙古北發實業集團包頭機械化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捕前暫住包頭市青山區富強路10號街坊18棟17號(戶籍所在地內蒙古固陽縣金山鎮東頭頭條28號)。2005年2月26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包頭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經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包頭市看守所。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以包檢刑訴(2005)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那順犯合同詐騙罪,於2005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智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喬那順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喬那順於2002年12月16日在包頭市重新注冊成立北發集團公司,於2004年11月先後設立內蒙古北發實業(集團)包頭機械化有限公司煤炭運銷處(以下簡稱煤炭運銷處)、北京策劃中心和飯店,法人代表為被告人喬那順,並於2005年1月31日取得《非經鐵路運銷的煤炭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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