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合同的解釋及漏洞補充(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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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合同的解釋及漏洞補充(doc 7頁)內容簡介
論合同的解釋及漏洞補充內容提要:
合同解釋的基礎是指合同解釋的理論前提。“顯而易見,隻有在同意主義的法律體係中,法律才有必要去探究當事人真實意願,從而確立有關合同解釋的製度。”〔2〕也就是說, 隻有合同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時,才有合同解釋的必要。按早期形式主義的立法,合同必須依固定形式訂立才能生效,這種形式的完成也就意味著合同內容的自動確定,沒有必要再行解釋。因此,同意主義是產生合同解釋的理論基礎。但能否推論說,合同成立是合同解釋的前提?按照瑞士學理與判例的見解,如果訟爭涉及到成立合同的合意是否存在,就不存在解釋問題〔3〕。筆者認為,合同解釋本質上是一個事實認定問題, 而合同成立與否也是事實問題,它是否屬於合同解釋的範圍值得探討。很顯然,如果當事人間隻有磋商最終並未訂立合同,或者連訂約的實際接觸也沒有,自然不必進一步考慮合同解釋問題。可是,有時當事人間是否存在合同並不明確,尤其是在雙方有表麵的合同關係存在時,通過對這種表見的關係進行解釋而判定有無合同存在,不能說沒有意義。雖然這可以納入意思表示的解釋範疇,由於與合同有關,將其與合同解釋一並探討也未嚐不可。所以,隻要有表見的合同關係存在,就有合同解釋的餘地。
一般解釋學的理論認為,解釋並不是無中生有的“鏡外生像”,它必須麵對一定的文本(Text)進行。在合同解釋中,文本問題就是合同解釋的對象問題。合同解釋的對象從根本意義上說是要明確解釋的基本依據及其內容,解釋依據為解釋目標問題,留待下文詳述。解釋依據需要外化為合同條款,所以可以說合同解釋也就是對合同條款的解釋。這裏有必要區分合同解釋對象與解釋的資料。解釋資料是借以確定合同內容的各種材料,包括固定合同內容的文詞以及解釋所要參考的其他各種資料的總和,如訂約的地點、合同草案、交易過程、履約行為、習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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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釋的基礎是指合同解釋的理論前提。“顯而易見,隻有在同意主義的法律體係中,法律才有必要去探究當事人真實意願,從而確立有關合同解釋的製度。”〔2〕也就是說, 隻有合同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時,才有合同解釋的必要。按早期形式主義的立法,合同必須依固定形式訂立才能生效,這種形式的完成也就意味著合同內容的自動確定,沒有必要再行解釋。因此,同意主義是產生合同解釋的理論基礎。但能否推論說,合同成立是合同解釋的前提?按照瑞士學理與判例的見解,如果訟爭涉及到成立合同的合意是否存在,就不存在解釋問題〔3〕。筆者認為,合同解釋本質上是一個事實認定問題, 而合同成立與否也是事實問題,它是否屬於合同解釋的範圍值得探討。很顯然,如果當事人間隻有磋商最終並未訂立合同,或者連訂約的實際接觸也沒有,自然不必進一步考慮合同解釋問題。可是,有時當事人間是否存在合同並不明確,尤其是在雙方有表麵的合同關係存在時,通過對這種表見的關係進行解釋而判定有無合同存在,不能說沒有意義。雖然這可以納入意思表示的解釋範疇,由於與合同有關,將其與合同解釋一並探討也未嚐不可。所以,隻要有表見的合同關係存在,就有合同解釋的餘地。
一般解釋學的理論認為,解釋並不是無中生有的“鏡外生像”,它必須麵對一定的文本(Text)進行。在合同解釋中,文本問題就是合同解釋的對象問題。合同解釋的對象從根本意義上說是要明確解釋的基本依據及其內容,解釋依據為解釋目標問題,留待下文詳述。解釋依據需要外化為合同條款,所以可以說合同解釋也就是對合同條款的解釋。這裏有必要區分合同解釋對象與解釋的資料。解釋資料是借以確定合同內容的各種材料,包括固定合同內容的文詞以及解釋所要參考的其他各種資料的總和,如訂約的地點、合同草案、交易過程、履約行為、習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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