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相關簡介(doc 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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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相關簡介(doc 6頁)內容簡介
婚前協議相關簡介內容提要: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指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就婚前或者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作出約定,並按約定內處理夫妻財產的製度。
夫妻一旦約定財產製後就排除法定財產製的適用。夫妻實行約定財產製,可以簡化夫妻財產關係,也有助於夫妻靈活處理財產關係,適應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情況,滿足部分夫妻的不同需求。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夫妻約定財產製適應婚姻生活的各種複雜情況,滿足當事人的不同需求。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涉外婚姻逐年增多,允許以約定方法處理夫妻財產的問題,以適應外國當事人一方的情況。隨著“一國兩製”的推行,涉及港澳居民婚姻的財產狀況也比較複雜,約定財產製便於當事人雙方靈活處理其夫妻財產關係,以利於婚姻的鞏固和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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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製,是指男女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就婚前或者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作出約定,並按約定內處理夫妻財產的製度。
夫妻一旦約定財產製後就排除法定財產製的適用。夫妻實行約定財產製,可以簡化夫妻財產關係,也有助於夫妻靈活處理財產關係,適應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情況,滿足部分夫妻的不同需求。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夫妻約定財產製適應婚姻生活的各種複雜情況,滿足當事人的不同需求。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涉外婚姻逐年增多,允許以約定方法處理夫妻財產的問題,以適應外國當事人一方的情況。隨著“一國兩製”的推行,涉及港澳居民婚姻的財產狀況也比較複雜,約定財產製便於當事人雙方靈活處理其夫妻財產關係,以利於婚姻的鞏固和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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