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勞動合同法》第96條存在的有關問題(doc 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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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法
探究《勞動合同法》第96條存在的有關問題(doc 15頁)內容簡介
探究《勞動合同法》第96條存在的有關問題內容提要:
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國策之始,原有的計劃經濟模式下的用工製度與人事製度與改革開放與市場經濟發展無法適應,對此,我國率先在國營企業進行國營企事業用工製度改革,到1986年,以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製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 1986年10月1日施行)為標誌,在國營企業全麵實行勞動合同製。到了《勞動法》頒布實施止,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關係均轉換為受法律調整的軌道。隨後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2] 35號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意見的通知》,《意見》規定“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製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製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製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製,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製度。”,至此事業單位的人事製度改革序幕正式拉開,開始試行聘用製改革,在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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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國策之始,原有的計劃經濟模式下的用工製度與人事製度與改革開放與市場經濟發展無法適應,對此,我國率先在國營企業進行國營企事業用工製度改革,到1986年,以國務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製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 1986年10月1日施行)為標誌,在國營企業全麵實行勞動合同製。到了《勞動法》頒布實施止,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關係均轉換為受法律調整的軌道。隨後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2] 35號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製度意見的通知》,《意見》規定“事業單位與職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本意見的要求,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與工作有關的權利和義務。人員聘用製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製度。通過實行人員聘用製度,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製,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由行政任用關係向平等協商的聘用關係轉變,建立一套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要求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製度。”,至此事業單位的人事製度改革序幕正式拉開,開始試行聘用製改革,在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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