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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專題之:競業限製(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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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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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競業限製
勞動合同法專題之:競業限製(doc 10頁)內容簡介
勞動合同法專題之:競業限製內容提要:
一.勞動合同法中的競業限製
1. 適用對象限於:僅限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
具體人員: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2. 保密義務內容: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3. 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另立保密協議約定。注意:要約定,否則任意一方無權依此主張。
4. 內容:
(1)競業限製的範圍、地域、期限由雙方約定。
(2)可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若用*(3)人單位違約不支付,則競業限製條款失效,勞動者不再受此限。
5. 相關法條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製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製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製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製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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