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doc 11頁)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doc 11頁)內容簡介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內容提要:
1998年10月,A縣甲事業單位向社會招標進行舊房聯合改建。個體建築商王某與A縣國有建築安裝工程乙公司口頭協商好掛靠事宜後,王某即以乙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中標後,又以乙公司名義,於1998年11月24日與甲單位簽訂了《聯合改建舊房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單位以其享有使用權的一宗土地和該宗土地上的舊房作為投資,乙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全部修建工作,並承擔全部費用;甲協助乙公司辦理開工、竣工等手續,乙公司負責繳納辦理《土地證》、《產權證》各項手續產生的費用。合同對建成後八樓一底的房屋產權進行了分割,其中臨街門市和五至八樓住房的產權歸乙公司所有。合同簽訂後,王某即投資組織人員進行施工修建。在修建過程中,王某從1998年3月19日至2003年12月,陸續將依約劃歸乙公司所有的門市和六至八樓住房以集資建房的名義分別出售給購房戶,但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2004年3月,乙公司根據A縣的要求進行改製。由於號召職工出資入股未獲成功,2004年4月22日,劉某、陳某與乙公司簽訂《A縣乙公司資產重組合同書》。該合同規定:由重組的新公司付款安置職工,一次性付清人民幣30萬元給乙公司,由乙公司對其17名員工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和安置;一次性付清30萬元後,乙公司現場移交乙公司所屬的辦公室、庫房鑰匙以及乙公司承包工程證件、資質證書、安全業績證、建築工程取費證、企業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安全認可證等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由劉某夫婦接管,從簽訂合同時起,該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收益、占有、處分權利,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屬合同乙方所有;重組後的新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由重組後的新公司負責;重組後的新公司不承擔原乙公司改製前的任何債權債務。明確約定原乙公司的90多萬債權由解除勞動關係的17名原公司職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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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A縣甲事業單位向社會招標進行舊房聯合改建。個體建築商王某與A縣國有建築安裝工程乙公司口頭協商好掛靠事宜後,王某即以乙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中標後,又以乙公司名義,於1998年11月24日與甲單位簽訂了《聯合改建舊房合同》。該合同約定:甲單位以其享有使用權的一宗土地和該宗土地上的舊房作為投資,乙公司負責該工程的全部修建工作,並承擔全部費用;甲協助乙公司辦理開工、竣工等手續,乙公司負責繳納辦理《土地證》、《產權證》各項手續產生的費用。合同對建成後八樓一底的房屋產權進行了分割,其中臨街門市和五至八樓住房的產權歸乙公司所有。合同簽訂後,王某即投資組織人員進行施工修建。在修建過程中,王某從1998年3月19日至2003年12月,陸續將依約劃歸乙公司所有的門市和六至八樓住房以集資建房的名義分別出售給購房戶,但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2004年3月,乙公司根據A縣的要求進行改製。由於號召職工出資入股未獲成功,2004年4月22日,劉某、陳某與乙公司簽訂《A縣乙公司資產重組合同書》。該合同規定:由重組的新公司付款安置職工,一次性付清人民幣30萬元給乙公司,由乙公司對其17名員工進行一次性經濟補償和安置;一次性付清30萬元後,乙公司現場移交乙公司所屬的辦公室、庫房鑰匙以及乙公司承包工程證件、資質證書、安全業績證、建築工程取費證、企業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安全認可證等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由劉某夫婦接管,從簽訂合同時起,該有形資產、無形資產的收益、占有、處分權利,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屬合同乙方所有;重組後的新公司名稱變更登記由重組後的新公司負責;重組後的新公司不承擔原乙公司改製前的任何債權債務。明確約定原乙公司的90多萬債權由解除勞動關係的17名原公司職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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