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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基礎知識綜述(doc 19頁)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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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 基礎知識
《財經法規》基礎知識綜述(doc 19頁)內容簡介
《財經法規》基礎知識綜述內容提要:
1.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曆。
2. 單位負責人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工作管理,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並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 根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4. 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憑證、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
5.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塗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賬簿等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即篡改事實
6. 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數據,使財務報告不真實、不完整的反映真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借以誤導、欺騙會計資料使用者的行為。
7. 根據會計法律製度規定,各單位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會計法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8. 根據會計法律製度的規定,我國境內單位的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民族地方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或民族漢字。使用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軟件應當使用中文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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