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doc 25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doc 25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節 生活垃圾汙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汙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汙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對固體廢物汙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於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於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采取有利於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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