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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doc 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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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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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doc 31頁)內容簡介
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內容提要:
一、問題之提出:解除後同後能否主張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0年第5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案件名稱為“廣西桂冠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廣西泳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下稱“本案”)。
    該案裁判摘要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下稱《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係歸於消滅,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本文作者注。)認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於泳臣公司的違約事實而產生的法律後果,解除合同不屬於違約責任方式;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主要表現為包括不當得利返還和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書,關於桂冠公司要求泳臣公司支付工程逾期違約金和泳臣公司擅自抵押土地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最高人民法院,本文作者注。)認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解除合同的後果,違約方的責任承擔方式也不表現為支付違約金。因此,桂冠公司要求支付違約金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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