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檔案條例(doc 7頁)
福建省檔案條例(doc 7頁)內容簡介
福建省檔案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在檔案管理活動中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檔案室,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檔案管理,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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