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doc 12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doc 12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製和審批
第三章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四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五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六章 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地製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製定和實施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中心市區和蘇家屯、新城子區政府所在地及國家按行政建製設立的鎮。
城市中心市區是指和平、沈河、大東、鐵西、皇姑區行政區域內及東陵、於洪區城區部分。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製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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