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doc 10頁)
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doc 10頁)內容簡介
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內容提要:
上訴人中國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稱中國四海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10月變更為現名稱,以下簡稱四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東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昌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平穀區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028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8年9月10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陳紅建擔任審判長,法官種仁輝、李仁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四海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稱:
2003年,四海公司與東昌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書》,約定由東昌公司承包經營四海公司在煙台的分公司即“中國四海工程有限公司煙台分公司”(以下簡稱煙台分公司)。協議簽訂後,東昌公司開始獨立承包經營煙台分公司,直到2005年6月,四海公司與東昌公司終止了承包合同關係。經清算,東昌公司在承包期間給四海公司造成2 913 795.85元的債務,其中包括承包費用254 101.53元,四海公司代替東昌公司清償的債務為2 341 160.13元,已實際發生但還未清償的債務為318 534.19元。四海公司多次要求東昌公司清理其在承包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東昌公司均予以拒絕。故四海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東昌公司償付其承包期間形成的債務2 913 795.85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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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中國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稱中國四海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10月變更為現名稱,以下簡稱四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東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昌公司)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平穀區人民法院(2007)平民初字第028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8年9月10日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陳紅建擔任審判長,法官種仁輝、李仁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四海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稱:
2003年,四海公司與東昌公司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書》,約定由東昌公司承包經營四海公司在煙台的分公司即“中國四海工程有限公司煙台分公司”(以下簡稱煙台分公司)。協議簽訂後,東昌公司開始獨立承包經營煙台分公司,直到2005年6月,四海公司與東昌公司終止了承包合同關係。經清算,東昌公司在承包期間給四海公司造成2 913 795.85元的債務,其中包括承包費用254 101.53元,四海公司代替東昌公司清償的債務為2 341 160.13元,已實際發生但還未清償的債務為318 534.19元。四海公司多次要求東昌公司清理其在承包期間產生的債權債務,東昌公司均予以拒絕。故四海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東昌公司償付其承包期間形成的債務2 913 795.85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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