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年限不滿調離時超收費用應退回案(doc 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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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年限不滿調離時超收費用應退回案(doc 7頁)內容簡介
服務年限不滿調離時超收費用應退回案內容提要:
原告陳黎瓊於1986年12月調入被告建陽市立醫院工作。1988年9月由被告送往福建省醫學院高級護士專業學習3年。學習之前,原、被告簽訂了外出深造合同書,約定原告學習期間工資待遇由院方按國家規定發給,學習費用由院方承擔,原告學習期滿後應在被告單位服務6年。1991年7月原告學習畢業。回被告單位工作4年零5個月時,由於原告陳黎瓊丈夫在南平市工作,婚後夫妻分居兩地,陳黎瓊要求調動。經商調,南平市中醫院要求陳黎瓊於1995年11月30日前報到。
原告李峰原係被告建陽市立醫院內科副護士長。1993年4月由建陽市立醫院送其到省立醫院進修企業管理護師1年。進修前,李峰與被告簽訂了外出進修合同,合同約定:原告進修期滿後,回被告建陽市立醫院服務10年不外調。在此之前,李峰向被告出具了保證書,保證進修後10年不外調。1994年4月,李峰進修結業,回被告單位工作。因李峰的丈夫在福州工作,李峰要求調動。經商調,福建省司法廳要求李峰於1995年3月15日前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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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黎瓊於1986年12月調入被告建陽市立醫院工作。1988年9月由被告送往福建省醫學院高級護士專業學習3年。學習之前,原、被告簽訂了外出深造合同書,約定原告學習期間工資待遇由院方按國家規定發給,學習費用由院方承擔,原告學習期滿後應在被告單位服務6年。1991年7月原告學習畢業。回被告單位工作4年零5個月時,由於原告陳黎瓊丈夫在南平市工作,婚後夫妻分居兩地,陳黎瓊要求調動。經商調,南平市中醫院要求陳黎瓊於1995年11月30日前報到。
原告李峰原係被告建陽市立醫院內科副護士長。1993年4月由建陽市立醫院送其到省立醫院進修企業管理護師1年。進修前,李峰與被告簽訂了外出進修合同,合同約定:原告進修期滿後,回被告建陽市立醫院服務10年不外調。在此之前,李峰向被告出具了保證書,保證進修後10年不外調。1994年4月,李峰進修結業,回被告單位工作。因李峰的丈夫在福州工作,李峰要求調動。經商調,福建省司法廳要求李峰於1995年3月15日前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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