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司法解讀(doc 7頁)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司法解讀(doc 7頁)內容簡介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司法解讀內容提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確認合同或者合同相關條款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業務一並委托他人而簽訂的委托合同;
(二)物業服務合同中免除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加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責任、排除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主要權利的條款。
前款所稱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解讀:本條賦予了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在一定條件下要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或者確認合同中部分條款無效的全力。
……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複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規定針對某些業主的行為即違反了物業服務合同,或者違反了管理規約,並且實施了妨害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了,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
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本條針對出租房屋物業服務費用交納主體的規定。業主將房屋出租出去,雖然與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應當由承租人交納服務費用,但是,如果承租人未交納的,業主仍應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情況下,我建議出租房屋的業主,將租賃合同在物業服務企業處備案,並明確告知今後由承租人交納服務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同意的,則可以免除業主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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