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doc 6)
福建省森林資源流轉條例(doc 6)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流轉範圍和程序
第三章 流轉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森林資源流轉,保護森林資源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改革與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森林資源流轉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權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的行為。
森林資源流轉可以采取承包、拍賣、招標、協議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但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采取拍賣或者招標的方式進行。
改變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權流轉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資源流轉應當有利於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遵循合法、自願、公開、平等、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流轉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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