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改革產權基礎設施與原罪的區別及處置(pdf 20)
中國金融改革產權基礎設施與原罪的區別及處置(pdf 20)內容簡介
一、中國金融改革的核心問題
二、腐敗與原罪的新製度經濟學分析
三、產權基礎設施
附件一:用新製度經濟學方法對腐敗與原罪的分析
附件二:美國在處理原罪問題上的曆史經驗
本文針對中國經濟金融改革目前麵臨的核心問題提出一個嶄新的分析思考框架。作者認為,在一個走向市場經濟的國家,金融業的壞賬問題根源在於缺乏清晰穩固的產權基礎設施。產權基礎設施的基本功能是明晰、保護和執行產權,並使產權能夠有效地交易和轉讓。在大部份成熟的市場經濟中,有效的產權基礎設施是必不可少的。在發展中國家或轉軌經濟中,產權基礎設施的基本功能通常是由政府來承擔的。但政府在承擔這些功能的時候經常會產生低透明度和就交易成本的問題,包括與政府幹預密切相關的腐敗和欠缺法治等問題。從一個幾乎完全國有的經濟向混合型經濟轉變的過程中,都會出現原罪現象,即私營部門或政府官員在轉軌過程中通過非法的或不合理的手段尋租和獲取不屬於自己的財產。而產權基礎設施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不斷、且有效地區別處置兩類不同性質的原罪:即富有企業家精神之原罪以盜竊尋租為目的之原罪。本文應用交易成本及相關法律與經濟學研究的成果,詳細論述了區別這兩類原罪的理論基礎、國際經驗、及實際意義。本文還指出建立穩固的產權基礎設施是中國下一步製度改革的攻堅戰,也是中國私營經濟能否健康快速成長的關鍵,而香港特區完善的產權基礎設施為中國內地製度改革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寶貴知識、人才、及操作層麵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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