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操作實務與風險應對講義(doc 34頁)
勞動合同法操作實務與風險應對講義目錄:
一、相關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二、勞動者入職管理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三、訂立勞動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四、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五、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六、違約金條款的限製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七、勞動合同條款與勞動合同效力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八、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九、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操作實務及應對技巧
十、四大過渡條款的操作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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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操作實務與風險應對講義內容提要:
製定風險分析與應對措施
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法律”,貫穿於用人單位的整個用工過程,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合同解除權的重要依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公司的管理將會陷於困境。《》第四條對以大篇幅進行規定,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從法律規定看,的製定、修改流程為: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公示告知。
風險分析:
不合法的,在仲裁或訴訟中不能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必須符合“民主程序製定”、“合法”,“公示”三個條件,才可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
按照《》第八十條規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的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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