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地進行住宅開發存在哪些法律風險(doc 8頁)
工業用地進行住宅開發存在哪些法律風險(doc 8頁)內容簡介
工業用地進行住宅開發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內容提要: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製製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製指標》第四條明確規定“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製製度,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相關程序變更土地用途建設住宅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在工業用地上建設和銷售的住宅屬於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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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製製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製指標》第四條明確規定“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製製度,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並按程序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相關程序變更土地用途建設住宅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在工業用地上建設和銷售的住宅屬於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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