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doc 8)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doc 8)內容簡介
第一條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證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製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任等。
第四條 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製止並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複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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