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18luck新利全站下载 >> 合同樣本>> 工程合同>> 資料信息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doc 11頁)

所屬分類:
工程合同
文件大小:
190 KB
下載地址:
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doc 11頁)內容簡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內容提要:
裁判摘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但是,被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辯權,人民法院對其抗辯應當依法審查,抗辯有理的應當予以采納、支持。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西圳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北路98號。
法定代表人:梁耀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湯忠讚,江西金鳳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萬藝嬌,江西金鳳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西省國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朝陽洲團結路10號。
法定代表人:張國仔,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熊韶雲,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王開定,北京市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江西圳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圳業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江西省國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贛民一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6年9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圳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湯忠讚、萬藝嬌,國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開定、閔翰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