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doc 17頁)
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doc 17頁)內容簡介
我國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內容提要:
案審委應當由五名以上的單數委員組成,其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名。主任委員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負責人擔任。
縣(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人員編製等實際情況設置案審委委員。
案審委委員應當由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擔任。
……
案審辦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一)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初審;
(二)召集案審會議,組織整理審理記錄;
(三)按照案審委提出的處理意見,組織案件承辦機構製作相應的執法文書,並履行相關的報批手續;
(四)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複核及聽證工作;
(五)組織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批案件的審查;
(六)承擔案審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案件承辦機構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將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以及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案審辦進行初審。
……
案審辦應當自接到案件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案件的初審工作。初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對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違法主體認定是否準確;
(三)辦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五)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準確;
(六)處理建議是否合法、適當;
(七)處罰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並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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