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製度規定(doc 6)
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製度規定(doc 6)內容簡介
一、總 則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三、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與續延
四、集體合同
五、法律責任
六、附則
第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發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規範和完善勞動力市場運行秩序,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第五條 市、區(縣)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對實行勞動合同製度工作進行指導、服務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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