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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轉讓合同及其法律適用研討(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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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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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 企業轉讓合同, 法律, 研討
私營企業轉讓合同及其法律適用研討(doc 10頁)內容簡介
私營企業轉讓合同及其法律適用研討內容提要:
現代企業的核心是資本企業。資本信用、資本社會化、資本流通是資本企業的三個主要特征。資本不能社會化,就無法建立起有效的資本增值激勵機製,資產關切度不可能得到根本提高。資本流通是現代企業的生命線,限製資本自由流通等於扼殺了企業的生命。前幾年所進行的企業改製實際上正是對資本社會化和自由流通所進行的大膽實踐,是產權製度的重大創新。私營企業交易正是在這一創新中孕育出的,因而必須運用審判手段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即鼓勵交易應成為我們產權立法的根本價值取向。為此,在審判實踐中必須注意以下兩點:1、嚴格限製無效合同的範圍。確認一份私營企業轉讓合同無效,意味著宣告一項交易的失敗,不僅使企業要從頭開始,造成財產和機會的浪費,而且由於標的的特殊性和關聯性,很可能使善意當事人的利益受到影響,同時,還會造成社會震動。因此應慎重對待合同效力,嚴格限製無效合同的範圍。隻要合同雙方當事人不是借交易之名行逃債之實,不是惡意串通損害他人、集體和國家利益,雙方沒有惡意欺詐行為,就應確認合同有效。對合同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隻要對合同本身的合法性沒有影響的,可隻確認部分條款無效,而不應因此推翻整個合同。2、嚴格限製合同解除的條件。私營企業轉讓合同標的的特殊性和複雜性,使得雙方當事人很難真正達到完全精確的合意,絕大多數合同都存在各種程度不同的疏漏和矛盾。如允許非違約方輕易提出解除合同,同樣不能達到鼓勵和促進產權交易的目的。因此應嚴格限製解除合同的條件,除非因對方的根本違約,使得合同的存在對非違約方不再具有實質意義,或者即使合同以後能夠被遵守,非違約方的締約目的仍不能達到,才能允許其行使解除權,否則應促使合同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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