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doc 8)
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doc 8)內容簡介
取水許可製度實施辦法
(1993年8月1日國務院第119號令發布)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促進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水許可證,並依照規定取水。
前款所稱水工程包括閘(不含船閘)、壩、跨河流的引水式水電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來水廠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為農業灌溉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條 下列取水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取水的;
(三)為防禦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須取水的。
第五條 取水許可應當首先保護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農業、工業用水和航運、環境保護需要。
省級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區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取水順序。
第六條 取水許可必須符合江河流域的綜合規劃、全國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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