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廣告管理條例(doc 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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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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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管理條例
我國廣告管理條例(doc 3頁)內容簡介
我國廣告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的發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電影、路牌、櫥窗、印刷品、霓虹燈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刊播、設置、張貼廣告,均屬本條例管理範圍。
第三條 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第四條 在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 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六條 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分別情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具備經營廣告業務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發給《營業執照》;
(四)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第七條 廣告客戶申請刊播、設置、張貼的廣告,其內容應當在廣告客戶的經營範圍或者國家許可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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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的發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通過報刊、廣播、電視、電影、路牌、櫥窗、印刷品、霓虹燈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刊播、設置、張貼廣告,均屬本條例管理範圍。
第三條 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用戶和消費者。
第四條 在廣告經營活動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五條 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六條 經營廣告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分別情況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專營廣告業務的企業,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兼營廣告業務的事業單位,發給《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具備經營廣告業務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發給《營業執照》;
(四)兼營廣告業務的企業,應當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第七條 廣告客戶申請刊播、設置、張貼的廣告,其內容應當在廣告客戶的經營範圍或者國家許可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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