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doc 2頁)
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doc 2頁)內容簡介
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促進境外投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製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
第三條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並、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 商務部核準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類企業除外)。商務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中央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在附件所列國家投資開辦企業。 商務部將根據情況對附件所列國別適時調整並公布。
第五條 對於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麵進行審查、核準:
(一)國別(地區)投資環境;
(二)國別(地區)安全狀況;
(三)投資所在國(地區)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關係;
(四)境外投資導向政策;
(五)國別(地區)合理布局;
(六)履行有關國際協定的義務;
(七)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技術上是否可行,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六條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準: 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可能導致中國政府違反所締結的國際協定的;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的;東道國政局動蕩和存在重大安全問題的;與東道國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或風俗相悖的;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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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境外投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製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
第三條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並、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第四條 商務部核準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類企業除外)。商務部委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中央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在附件所列國家投資開辦企業。 商務部將根據情況對附件所列國別適時調整並公布。
第五條 對於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麵進行審查、核準:
(一)國別(地區)投資環境;
(二)國別(地區)安全狀況;
(三)投資所在國(地區)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關係;
(四)境外投資導向政策;
(五)國別(地區)合理布局;
(六)履行有關國際協定的義務;
(七)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技術上是否可行,由企業自行負責。
第六條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準: 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可能導致中國政府違反所締結的國際協定的;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的;東道國政局動蕩和存在重大安全問題的;與東道國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或風俗相悖的;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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