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doc 21)
廣東省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doc 21)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係統的安全,促進信息化建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和《廣東省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計算機信息係統的安全保護,適用本細則。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工作,按照軍隊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監督
第四條 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對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工作;
(二)組織實施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評估、審驗;
(三)查處計算機違法犯罪案件;
(四)組織處置重大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事故和事件;
(五)負責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防治管理工作;
(六)對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服務和安全專用產品實施管理;
(七)負責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培訓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對重點安全保護單位計算機信息係統的安全檢查,每年不應少於一次。
第六條 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采取24小時內暫時停機、暫停聯網、備份數據等緊急措施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第七條 公安機關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部門與所在地安全服務機構、互聯網運營單位和其他計算機信息係統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聯防機製,依法及時查處通過計算機信息係統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組織處置重大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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